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通知。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歧视性地提高女性录用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评聘,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并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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