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委员会:支持期交所探索区块链应用场景! 楼市重磅“十七条”来了

2023-02-25 10:45:05  阅读 62 次 评论 0 条

记者昨天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2022年全国两会提案处理有关情况获悉,去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提案19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79件。 此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还公布了美商凯丽对去年代表委员提出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建议的答复。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严厉打击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伪市值管理”精准打击力度等热点话题外,主要是凯丽环球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的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当前的耦合交易探索各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的技术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全球市场等,也有期货市场发展的相关复苏内容。

同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实施交易日历优化,开放因不满足结算安排而关闭的沪深港通交易日实施后,首次新增交易日为4月27日、4月28日,上海首次新增交易日为5月25日。

昨天,国内楼市也迎来了好消息。 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大对《意见》年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支持力度,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投融资渠道,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衍生工具对冲相关风险。

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山西煤炭产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在昨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对去年全国两会建议的回复中,《期货日报》记者梳理了期货市场发展的相关内容。

证券监管委员会:支持期交所探索区块链应用场景! 楼市重磅“十七条”来了

其中,《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品牌优势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提高山西省煤炭主产地定价权和话语权的建议》提出交易中心与郑商所、大商所等商品交易所合作开展能源商品期当前的耦合交易,有助于抑制市场波动。

对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发(2021 ) 12号)和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厅字(2019 ) 40号),均由现有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当前期货交易所和山西省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当前结合交易,为山西能源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服务。 一是支持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探索合作。 2020年,郑商所、大商所积极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联系,采用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探索期结合目前可行的方案。 二是优化煤炭期货品种移交制度,服务山西煤炭产业。 指导郑商所优化动力煤期货交易质量标准,增加对山西煤炭的覆盖面; 指导大型商社完善焦炭期货交易系统,提高山西地区产业企业参与便利化。 三是基于煤炭期货业务探索延伸服务,吸引山西企业参与。 大商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新建煤焦品种基差交易等业务模块,太原钢铁等多家山西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基差贸易改善现货经营。 四是加强山西地区市场培育。 2021年,相关期货交易所开展产业培训活动,为山焦物流等17家山西煤焦龙头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化服务,培训企业管理人员300多人。 同时,相关期货交易所依托期货公司和第三方机构,对山西煤焦产业企业累计开展19次培训和调研活动,培训企业人员800多人。

下一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指导期货交易所与山西合作探索开展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加强与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山西煤炭产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鼓励各期货交易所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

《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的提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近年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领域的应用,鼓励各期货交易所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探索各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市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提高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和实体

针对上述建议提出的“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试点”,证券监管委员会表示,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储管理系统青岛联盟链和浙江联盟链中深度应用,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下一步将继续丰富青岛与浙江项目品种及联盟连锁合作范围,开展上海项目建设,从保税品种延伸到纳税品种,同时引进配套技术,努力打造“北有青岛,南有舟山,中有上海”的仓单备案雏形,全国

对于“培育生态系统,支撑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应用”,证券监管委员会回应称,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度高、投入期长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工程。 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建立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客户生态体系,支持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 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持续开展信用仓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实现仓单增信,形成信用仓单,加强交割仓单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仓单商权安全,发挥仓单质押融资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中粮贸易辽宁有限公司共同打造仓储单质押融资联盟连锁平台,顺利落地非标仓储单质押融资业务。

其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各期货交易所在开展区块链应用中,将生产、运输、质检、海关、司法等相关作用纳入更多参与者,形成规模效应,最大限度发挥区块链可靠信息共享的效果。

人民还支持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按照风险控制、稳定有序的原则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为了推动国内碳市场的发展,提高碳资产

流动性、有效防范碳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正在研究碳期货及碳金融衍生品创新、交易和相关标准制定等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科技手段服务我Calerie国碳市场发展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

《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提出,继续允许境内投资者和引导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

对此,证监会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跨境投资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依规参与认购GDR.证监会也一直鼓励具备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境内公司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GDR。

以目前在英国、瑞士发行GDR的13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就包括中资国有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认购。

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央行、银保监会: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据人民银行官网昨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围绕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以商业可持续为基本前提,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向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支持向自有产权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允许经营性贷款置换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向非自有产权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是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拓宽住房租赁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CoverBond),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

三是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边界,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直接融资产品创新,建立住房租赁金融监测评估体系,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央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政策执行报告

昨日,央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的阶段,消费环境、消费秩序逐步改善,市场预期和信心平稳,加之政策支持效果持续显现,2023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

下一阶段,央行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要搞好跨周期调节,既着力支持扩大内需,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又兼顾短期和长期、经济增物价稳定、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稳固对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总量有效增长,保持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助力实现促消费、扩投资、带就业的综合效应。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推动消费有力复苏,增强经济增长潜能。持续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撬动有效投资。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密切关注通胀走势变化,支持能源和粮食等保供稳价,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优化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统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与风险防范,稳步推动重点企业集团、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化解,保持金融体系总体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基协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24日晚间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近日,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

前期,协会已就《办法》及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认同和支持,认为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活动,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国民财富、增强市场韧性和行业活力等功能作用。协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数意见经评估后予以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下一步,协会将认真落实《办法》及配套指引,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发布中,中基协还表示,《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

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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