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适当提高“酒后驾车”入刑门槛 进一步降低实刑率

2023-03-02 12:04:09  阅读 59 次 评论 0 条

2023年全国“”召开前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拟向大会提出修改‘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酒后驾驶’入刑门槛的建议”。 将“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机动车的”修改为“酒后驾驶致使机动车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充分考虑“酒后驾驶”的执法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打击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适当提高“酒后驾车”入刑门槛 进一步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

“酒后驾车”入刑十多年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红星新闻记者了凯丽环球解到,自2011年酒后驾车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取得了凯丽钻石团队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美商凯丽交通事故伤亡后果的发生。 根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2021年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为35.0852万人,占所有起诉者的20%。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连续4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钦定在提案中写道,利用刑事手段管理“酒后驾车”行为,国家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酒后驾车”有期徒刑的立法背景,当时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造成多人死伤的事件层出不穷,舆论反响强烈,呼吁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酒后驾车”刑罚迎合了当时的社会关注,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试图通过刑事打击来防止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酒后驾车属于微罪,最高刑罚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经定罪,将被“标签化”,应当承担刑罚以外犯罪的附带后果。 例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有参与,参军或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 “酒后驾车”犯罪的“标签化”更会影响家庭的正常运转,影响孩子的就业和生活。

“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没有出现损害后果,看似轻罪,即使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也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十多年来,国家数百万起“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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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酒后驾车”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虑“酒后驾车”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修改了《刑法》“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危险驾驶罪定为“不能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安全行驶,给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的” 这种“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是酒后驾驶,而是酒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告人因醉酒无法安全驾驶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此外,皮肯陶还建议适度提高“酒后驾驶”的刑罚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无交通事故、无任何危害性的“酒后驾驶”行为,将驾驶人定罪处刑的血酒精浓度标准,为原本的80毫克/公斤但对违章交通肇事、逃逸、再犯、竞走、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酒后驾车”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虽然各地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普遍适用缓刑,但“酒后驾车”实刑比例仍然过高。 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的可能性,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酒后驾车”型危险驾驶罪都适用于缓刑制度。 他建议,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放宽“酒后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适用,为各地法院提供依据和借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法律和社会效益并重。

此外,皮剑龙还建议探索有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扩大“酒后驾驶”自白处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酒后驾车”型危险驾驶犯罪在“酒后驾车”案件处理中可以依法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有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处置此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及时性的执法新模式。 处理酒后驾车案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和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类型、行驶道路类型、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酒后驾驶”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认罪悔罪态度、酒后驾驶是否被处罚过机动车等情节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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