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保姆被判一缓二,女童父母:不能接受,肯定要上诉

2023-05-18 14:10:48  阅读 75 次 评论 0 条

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即杭州女童坠亡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庭审结束后,女童“小樱桃”父亲陈长江缓缓走出法庭,对于判决结果感到失望。他告诉新黄河记者:“我凯丽环球们不会放弃的,肯定要上诉。这么恶劣的行为,居然不用坐牢,以后谁还敢请保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18日9时30分,女童“小樱桃”的父母一起走进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号庭。进法院大门前,陈长江给媒体分发了美商凯丽一封他早上写给女儿“小樱桃”的书信,上面表述了他的决心:“这一次爸爸会拼尽全力让吴秀芳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她再严厉的惩罚也依然无法弥补你凯丽钻石团队离开爸爸的痛苦。爸爸一定会让她为她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亲爱的樱桃,让我们一起去努力呼吁,让没有爱心的保姆对幼儿的生命少些伤害,多点责任。”

该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是在4月18日。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被告人吴秀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秀芳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陈长江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陈长江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己方不认可“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理由,他称事发当晚在紧急寻找孩子的过程中,保姆吴秀芳多次向他撒谎,隐瞒孩子最后出现在具体哪栋楼,以致错过了救孩子的最佳时机。

另外,通过电梯和家里监控视频资料,小区邻居、业主的证言证词,他有理由相信吴秀芳对孩子总有一天会出事是有思想准备的。同时,因为他曾跟家政中介公司提出过换保姆,“不排除她因此有怀恨在心的原因”。

为此,陈长江和律师在庭上宣读了《补充意见》,希望合议庭能采用《补充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提高至7年以上实刑。陈长江称,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和采用这份《补充意见》。

5月18日10时10分,新黄河记者在法院大门外听到法院里面传来“小樱桃”母亲的哭声。陈长江则通过微信向新黄河记者发来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判一缓二”的内容,并表示“我们坚决不能接受”“我们肯定要上诉”。

法院一审宣判

据微信公众号“拱墅法院”对本次案子宣判内容披露: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没有采用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递交的《补充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吴秀芳作出“判一缓二”的判决。这让被害人“小樱桃”的父母悲痛欲绝。宣判结束后,陈长江一路扶着痛哭不止的妻子慢慢走出法院。

陈长江安慰痛哭的妻子

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保姆被判一缓二,女童父母:不能接受,肯定要上诉

陈长江带着哭腔告诉等候在外面的媒体记者们:“我们不会放弃的,肯定要上诉。如果这么恶劣的行为,居然不用坐牢,以后谁还敢请保姆?大家都不用请保姆了。”他妻子则一边痛哭一边说:“我们不能接受,不接受,要上诉。”说完,她就慢慢软倒在地上。

在大家的安慰劝解下,陈长江夫妻相扶着慢慢走远,他们要赶去墓地,看看女儿。

新黄河记者:陈国亮

编辑:杜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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