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聚·案速递」上海长宁法院涉少刑事警示案例

2023-06-03 14:11:23  阅读 71 次 评论 0 条

长宁区人民法院涉少刑事警示案例

网络安全记心中线下约见需谨慎

遭遇教练“咸猪手”及时求助莫迟疑

直播业态乱象多就业打赏需谨慎

娱乐场所要慎入酒水切记要远离

网络漏洞切勿钻不劳而获要不得

案例一

网络安全记心中线下约见需谨慎——焦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莉(12周岁)在手机应用商店里,发现了美商凯丽一个名为“XX园”的社交应用软件。该软件图标可爱,界面色彩丰富,小莉被深深吸引,下载至手机。下载后,立即有人来加她为好友,与她聊天。于是凯丽环球,小莉开始利用这个软件,与他人谈论生活、分享情绪。与陌生人聊天,可以放下防备、畅所欲言、无所顾忌,小莉觉得似乎找到了某种自由。有一天,她被焦某(20岁)添加为好友,双方聊得挺开心。焦某提出要加微信,小莉没有拒绝。在聊天过程中,小莉告知了焦某她的出生日期。焦某对此不以为意,仍约她线下见面。小莉出于好奇,瞒着父母私自赴约。见面地点在一家私人影院,小莉从未去过这样的场所,抱着美好憧憬前往。在影院包房内,焦某与小莉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当日,小莉在家人陪同下报案,焦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警示意义

近年来,因“网友奔现”导致的性侵案件频发,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普及、经营者(如网络平台、私人影院、酒店旅馆、网咖等)经营行为不规范、家庭教育不到位等系列问题。现阶段,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建立良好网络生态仍任重道远,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沉迷、欺凌、暴力以及网络信息杂糅等问题,以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往往无法与之抗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故此,全社会都应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不同主体各尽其责,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建议经营者做到:一、切实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摒弃“唯流量是举,唯商业利益是举”的经营策略,秉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努力帮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二、落实依法依规经营。主动对标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身份审核、安全保障、日常巡查等措施,提升经营行为规范性;三、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防火墙”,加强身份认证措施,提升对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和行为的过滤能力。

建议家长们做到:一、帮助未成年人养成健康、安全上网习惯。关注未成年人思想与行为,在给予充分自由的同时,不放松对尺度的把握;二、树立必要的防范意识。避免放任孩子与他人随意接触、单独相处,因疏忽大意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三、学会与孩子坦诚沟通。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避免孩子因孤独、猎奇等心理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建议未成年人做到: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需建构自我保护方法,远离不可预知的风险;二、安全、健康使用网络。不随意下载未知软件,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合理筛选浏览的内容,有效辨别不良信息;三、及时寻求帮助。当面临困惑时,应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沟通,积极听取建议。

司法延伸

互联网时代,新业态面临着监管不足的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法治观念淡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感缺失、经营行为不规范,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给未成年人安全留下极大隐患。

为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长宁法院向案涉网络平台和私人影院的经营者分别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其经营中存在未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未尽内容审核义务以及环境设置隐患重重、变相提供住宿服务等不规范情形,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要求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严格落实依法依规管理、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制、抓好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司法建议发出后,案涉经营者第一时间回函,反馈其落实整改情况,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日后严格依法经营、加强法律学习、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为案涉经营者敲响警钟,将对企业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相结合,促进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更向全社会提出倡议,号召全社会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

案例二

遭遇教练“咸猪手”及时求助莫迟疑——张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女孩小王、小李、小林和小孙(均为9-10岁的小学生)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班。原本上游泳课是一件放松、开心的事,但游泳培训过程中,教练张某的一些古怪行为却让她们疑虑重重。课后,女孩们忍不住互相讨论起来,她们一致决定向家长告知这一情况。家长得知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警示意义

随着社会变迁,教育培训行业也在快速嬗变,出现了准入门槛下降、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与此同时,“尊师重道”的传统观念仍然深入人心。这就导致学生、家长在面对部分不具备资质、不具备职业道德的培训人员时,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侵害而不自知,或者被侵害后不知如何救济。

建议教育培训机构做到:一、完善招录机制。对招录的师资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考察完备,避免招录有犯罪记录尤其是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二、普及性教育课程。帮助孩子建立性自我保护意识;三、落实强制报告义务。当发生相关案件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告,做到不掩饰、不隐瞒。

建议家长们做到:一、帮助孩子提升性自我保护能力。提供充分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获取科学的性知识,关注孩子动态,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并给予帮助;二、选择资质过硬的教育机构。持续关注孩子接受教育的过程;三、建立证据收集意识。当了解到孩子受侵害,要尽快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等),避免因证据薄弱导致犯罪嫌疑人罪行难以认定。

建议未成年人做到:一、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性教育课程等多种途径,学习性自我保护相关知识,进而能够辨别教育培训人员的性侵行为;二、受到侵害积极求助。受到侵害时,勿因恐惧或羞耻而不敢发声,应第一时间告知父母或其他有能力提供帮助的人,这样才能及时维权,避免长期、持续遭受侵害。

司法延伸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之一,呈现出犯罪形态复杂多样、被害人低龄化趋势、被告人中教育培训人员比例升高等特点。由于缺乏性自我保护意识,许多被害人在面临猥亵时懵懵懂懂,或者意识到被猥亵却不知如何救济。被害人与教培人员存在身体、智力以及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被害人自己积极、有效地防范甚至反抗这类群体的猥亵行为,是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从源头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除加强社会场所的管理、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之外,最重要的还是从严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将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人员从教育培训领域清除,减少、消灭再次引发危险状态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对被告人施加从业禁止,避免其在未来再度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

案件审结后,上海长宁法院、区检察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游泳培训行业与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协同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管,规范未成年人游泳培训行业,提高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障;与区检察院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游泳场所安全保护计划”行动指南》,为政府部门、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家庭、学校等主体提供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指引,为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良好氛围提供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长宁法院在对加害人实施惩戒、进行“末端治理”的同时,积极跨前一步,做到“末端”与“前端”治理相结合,在治“已病”的同时治疗“未病”,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

案例三

直播业态乱象多就业打赏需谨慎——小周冒充女主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小周(17周岁)由他人招募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利用某网络直播平台,采用业务员假冒女主播的方式,通过交友软件在网络上寻找男性客户添加微信后吸引至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后业务员与女主播相互配合利用虚构身份,分别通过微信聊天和直播互动的方式与客户“谈恋爱”,继而编造女主播直播被辱骂需“开守护”、与客户谈恋爱需和公司解约等事由骗取客户充值至某直播平台。被告人小周在该公司任业务员,假冒女主播“妍妍”,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充值共计5.9万余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小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大额打赏,不良的直播内容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养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甚至有部分不法分子招揽、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直播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2022年6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剑指网络直播打赏的不良倾向、违规乱象,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划出了底线和红线。

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做到:一、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二、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三、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为未成年人打造形式多样、正能量充沛的内容池。

建议家长们做到:一、加强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的管理。主动开启青少年模式,严防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和网络直播,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金钱观。三、加强对子女求职的关注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寻得合适工作岗位,避免未成年人落入不法分子的“求职圈套”。

「宁聚·案速递」上海长宁法院涉少刑事警示案例

建议未成年人做到: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义之财不可取”,摒弃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二、网络求职需谨慎。面对网络直播、游戏客服等新兴职业的应聘时应当征询父母或其他成年亲属的意见,避免误入犯罪骗局。三、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反诈骗和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理性网络消费。

司法延伸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求职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在翻阅卷宗时,小周长期和父母缺乏沟通、缺失家庭关爱的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

一是积极开展社会调查,深入了解小周犯罪原因。《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治。经委托社会调查发现,小周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乡探望小周,平时的电话沟通也很少,更难说充分有效的家庭监管了。小周只能在互联网填补内心家庭关爱的缺口,并逐渐沉迷网络无法自拔,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之后小周独自外出务工,又因自身文化水平不高而屡屡碰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人诱导下参与直播诈骗犯罪。到案后,小周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扎实详尽的调查,让承办法官精准掌握了小周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为案件的妥善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精心安排法庭教育,彰显少年审判的威严与温情。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法庭教育,可以帮助其正道德观、强法律观,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和畸形心态,促使其认罪悔罪,重塑自我,预防重新犯罪。考虑到小周已经大半年没有见过父母,承办法官特地在开庭前联系到了小周父亲,并要求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严谨、规范的庭审程序使小周充分感受到了刑事审判的威严,严肃的法庭教育帮助小周进一步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小周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发言中,既表达了对自己过往管教失职的反思,也承诺今后多与孩子沟通、加强管教,弥补小周缺失关爱的童年。庭审结束后,法官特意安排时间给小周和父亲会见,通过父子亲情交流来巩固庭审的效果。

案例四

娱乐场所要慎入酒水切记要远离——小王KTV酒后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小王(17周岁)与未成年被害人小郭(17周岁)系甘肃某县同乡,一同在上海某KTV工作,平时关系较好。2021年10月的一天是KTV当班经理生日,KTV组织员工庆生。酒过三巡,小王和小郭因小王是否“藏酒”而发生口角。经旁人劝说,小郭离开去了隔壁包间。但小王紧跟其后,并在酒精作用下冲到吧台拿刀,捅刺了小郭腹部。经送医院急救,小郭因腹部失血过多而死亡。当日下午,小王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小王及其父母赔偿小郭父母经济损失。

警示意义

生活中,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吸引家庭消费、提高经营业绩,对于有家长跟随的未成年人不予阻止,甚至对于没有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也不检查身份证件、允许其随意进入,以致于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须知道,营业性娱乐场所来往人员较为复杂,开展的都是娱乐、消费行为,而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过早进入此类娱乐场所,容易沉溺其中,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KTV、酒吧、歌舞厅、游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招录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将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列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建议经营者做到:一、杜绝招录未成年人用工。《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不得随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自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普法宣传,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

建议家长们做到: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放任未成年子女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二、丰富家庭娱乐和亲子活动。营造和谐友爱的家庭氛围,避免未成年子女寻求不当娱乐方式。三、加强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如发现子女近期有出入前述场所或思想活动有异常的,要及时提醒予以纠正。

建议未成年人做到:一、寻求合适的娱乐场所、娱乐方式。不接触、不进入KTV、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二、远离酒水。未成年人过早饮酒危害身体发育,还可能引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将未成年人饮酒作为一种不良行为。

司法延伸

本案作为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果极其严重,但考虑到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是酒后激情犯罪,法院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双向平等保护原则贯穿审理全过程。

一是司法救助慰藉被害人父母丧子之痛。司法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法院为被害人父母落实了司法救助,尽可能缓和本案的尖锐矛盾,让被害人父母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推动案件的妥善顺利审理。

二是庭审过程注重情绪疏导。法院提前做好庭审预案,以人性化庭审方式帮助被害人父母纾解悲痛情绪,举证质证环节不过分强调事发经过的详细情节,避免刺激被害人父母的情绪,法庭教育环节多次严肃批评教育被告人及其父母,抚慰被害人父母的情感创伤。

三是司法建议督促案涉KTV加强整改。刑事审判要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用好司法建议推动企业因经营不当而涉案的诉源治理。案件审结后,长宁法院向案涉KTV发送司法建议,指出其存在违规招录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饮酒、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其尽快加强企业合规整改。在收到该KTV的回复后,长宁法院第一时间回访,通过实地考察和调查询问,确认该KTV承诺的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现有员工名单中已没有未成年人,场所内明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的标志。

案例五

网络漏洞切勿钻不劳而获要不得——小张某金融平台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张(17周岁)原是某县重点高中高三学生,平时繁重学习之余,会上网打游戏、聊天。2017年的一天下午,小张从QQ好友赵某处获悉使用某软件在某金融系统平台充值修改数据的漏洞线报,便找到另一朋友唐某,两人合意后在当日下午,由唐某操作,利用某软件在某金融系统平台注册充值账户过程中修改充值数据,窃取四万余元。小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退出了所得赃款。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假充值的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途径更加多元顺畅,但同时隐藏着一些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类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目标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网络抓包、改包、发包等技术手段,进行大额虚假充值,将巨大差额提现至自己银行账户,这实际上就是盗窃行为向网络虚拟空间的扩张。

建议互联网平台做到:一、抓好前端预防。加大安全防护技术和专业人员的投入,完善身份认证、访问管理、入侵防御等系统。二、事中排查常态化。定期排查平台的系统漏洞,跟踪监测平台账号访问情况,及时发现平台安全漏洞和隐患。三、事后快速反应。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漏洞或故障,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避免因不法分子的网络攻击而造成重大损失。

建议家长们做到:一、提升自身网络监管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对家长的网络监管提出要求,家长要增加网络知识储备,缩小与未成年子女的网络代沟。二、加强未成年子女的网络监管。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方面要注意提示和引导,提示未成年子女注意网络空间存在的潜在危险。三、构建良好家庭氛围。通过丰富多彩的家庭活动增进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减少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寻求情感寄托的情形。

建议未成年人做到:一、网络交友需谨慎。未成年人在网络交往过程中要警惕网友提出的不当请求,心中有疑问时应当立即报告家长或学校。二、增强互联网法治意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行为、言论都要坚守法律底线。三、摒弃错误金钱观。财富是靠勤劳双手来创造的,切忌贪小便宜、不劳而获。

司法延伸

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仔细阅卷、委托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多次亲赴看守所提审以及联系小张的父母,承办法官发现小张本性是个好孩子、好学生,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良朋辈的影响以及怀有侥幸心理,为了帮助减轻父母负担而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承办法官注意到,小张在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也没有自暴自弃,仍然坚持看书复习。所以本着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承办法官将小张作为一个犯错的孩子看待,希望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拉他一把。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剔除犯罪的标签效应。《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2年5月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就此项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等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细化。其目的在于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摆脱曾经的犯罪标签,从而为复学、就业减少障碍,顺利回归社会。本案生效后,长宁法院分别向小张及其父母、户籍地派出所、法院档案部门发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封存小张的卷宗材料。在得知小张户籍迁移后,再次向其迁入地派出所发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协调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帮助小张得以顺利参加高考、考入大学。

二是家庭结对帮教矫治,持续跟进判后回访。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特意当庭宣读父亲给小张写的亲笔信,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休庭期间安排父亲和小张会见,以父子亲情进一步感化小张,帮助其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释放当天,承办法官与小张父亲一同到看守所接其回家,叮嘱父亲加强监管引导,为小张送上高考复习资料的同时再次进行思想教育,巩固审判效果。此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判后回访,帮助小张沟通高考事宜,每年通信通话,持续关注、鼓励小张追求自己的人生梦想。小张复读一年后成功考取了某师范院校,在大学读书期间担任了校学生会主席、副团支书,并曾获国家级奖学金3次、省级奖项7项,获评某省优秀学生干部。

供稿|未家庭

编辑|金文斌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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