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

2023-01-08 17:03:23  阅读 80 次 评论 0 条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为避免新冠患者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控局四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凯丽钻石团队通知》,对住院新冠患者继续“乙类甲管”的Calerie政策规定,全额保障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通知要求,新冠患者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该政策按新冠患者住院时间计算,先期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设支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具体规定由地方医疗保险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提前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费用,应当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全部报告。

为保证新冠患者及时接受治疗,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允许行业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各地医保部门按照一致原则结合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上一致。

通知要求,决定暂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现行的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疗保险暂缴政策。 药品紧缺地区医疗保险部门可参照各省联合防控机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名录,结合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临时扩大医疗保险药品名录。

四部门发文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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