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取消罪犯儿童考试公开限制? 专家建议不应该“一刀切”

2023-03-09 11:23:41  阅读 71 次 评论 0 条

自转:法治日报

最近,#建议取消对罪犯孩子考试公开的美商凯丽限制#话题引起了社会上的凯丽钻石团队热议。 有的支持者认为,一个人工作是一个人,犯罪分子的孩子会因为父母的过失影响公务员考试等岗位,存在不公平。有的反对者认为,犯罪成本越来越低,想犯罪的人就没有后顾之忧,就业不仅要考公道,而且孩子还要考公道

《法治日报》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在政审环节中,以父母是否有犯罪记录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一方面可以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杜绝国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中饱私囊。 但这种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犯罪自负”原则,可以探索逐步放宽限制,并根据单位情况适当调整标准,而不是“一刀切”。

父母的罪孽殃及孩子

在某些领域就业受到限制

“他Calerie(她)犯罪了。 他)她)的孩子结束了。 ”长期以来,“一人犯罪,危害儿童”已成为普遍看法。 父母有犯罪记录,不仅意味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遭遇异样,也限制了未来的职业道路。

家住河北沧州的马晓雨(化名)去年从研究生院毕业,从小就梦想成为执法人员。 但她的亲生父亲曾因故意伤人罪服过刑。 虽然母亲已经和父亲离婚,并带着她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因为亲生父亲的犯罪记录影响了她——报考地方公务员而名列前茅的她,最终没有通过政审。

“我从小就和亲生父亲没有任何联系,但他的犯罪记录影响了我,我觉得这真的不公平。 ”马晓雨无奈地说,她小时候的梦想就这样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幻灭了。

河南的孙先生也受到父亲犯罪前科的影响。 “他犯罪受了罚,为什么要危害孩子呢? 那时,我错过了理想的职业。 当时很辛苦。 为什么,我没做错什么。”孙先生也知道通过限制犯罪分子的孩子来提高犯罪成本,也许犯罪分子自己没有这种意识,但受害的是无辜的孩子。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猛告诉记者,限制罪犯子女试点公开,从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来看,是为了增加犯罪成本,遏制和惩戒犯罪。 增加犯罪成本对控制和制止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只强调重刑主义不仅起不到一般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损害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是否取消罪犯儿童考试公开限制? 专家建议不应该“一刀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龙教授说,为了防止滥用国家公权力,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限制罪犯子女考试等政策,提前将因家庭关系卷入而有犯罪风险的人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可以预防公务员腐败,以权谋私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情况是,父母的犯罪记录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报考,甚至会经过三代人的考察,不仅有不少人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不得不放弃理想的职场,也有家长担心、害怕这会威胁孩子的未来。 例如,据报道,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因为担心警察和维权会给丈夫留下案底,影响孩子的就业,所以选择了忍耐。

张龌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对犯罪分子的子女实行公限,实质上是将父母犯下的罪行波及到子女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罪恶自负”的法治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预防犯罪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应该对两种价值选择进行权衡,而不应“一刀切”。

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不应该限制为“一刀切”

张龙表示,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亲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但是,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作为得来速条款,法律规定不得聘用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也不予聘用。 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显示,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报考机关简章、国家安全等相关职位的,一般要考察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但不录用的具体情况不明确。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直系血族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族中有人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 不录用在国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家庭成员有八大罪和危害国家安全、黑等犯罪情形的,本人不得录用。

陈猛表示,从宪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兵役法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政审考察,但没有上位法依据。 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只对志愿机构、国家安全等相关人员的家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提出了比较笼统的要求。 现实中,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关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进行政审时,一般对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的一律不招聘,明显超出了本办法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陈氏说,是否“一刀切”拒绝所有罪犯子女的考录,在现代《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考试罪犯子女等方面的限制是增加犯罪成本,加大犯罪处罚力度。 “现代刑法应该建立在更加公平和法治的基础上,危害儿童绝不是现代刑法追求的社会效果。 ”

“当然,有些特殊岗位对员工的家庭背景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重要岗位。 但是,这种限制是普遍的,不应该无差别的,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 陈猛说。

分类是否限制

轻罪记录应当删除

许多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政治审查的限制进行分类讨论,特别轻

罪,将罪犯的犯罪记录与子女前途相挂钩并不可取。

“即使要进行相关政审限制,对于不同岗位政审限制类别、岗位、时间等进行分类设定条件也是很有必要的。”陈猛说,是否对招聘岗位进行特殊的限制,首先应从岗位需求出发,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限制以及需要限制的程度。

“现在实践中是‘一刀切’的禁止,我们可以尝试在某些岗位有条件地放松政审要求,再逐步地扩大到其他非关键岗位。”陈猛建议。

张龑建议,相关行政立法根据犯罪类型(轻罪重罪)、招聘岗位(如涉密岗位、公安机关等)、限制时间(终身不予录用、几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类进行讨论。在审查启动上,可根据招聘岗位有所区分。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等特殊领域,需要审查。如果是普通岗位,不涉及对于国家利益的潜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公信力的情形,则无须设置相关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可根据犯罪类型有所区分。一方面,根据犯罪类型,辨别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亲属和子女的潜在影响程度。不同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不同层级的审查标准。

在审查结果上,可灵活决定限制措施。不必对被审查人采取“一刀切”的不予录取,可以根据当事人思想道德水平、对家庭关系态度等进行衡量,采取终身不予录取、几年内不予录取或者给予考察期等处理结果。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出,希望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3年法定刑以下轻罪、5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这自然也就意味着子女政审方面不会受到父母前科的影响。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以醉驾为例,醉驾人员通常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犯罪记录又严重影响前科人员的就业、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员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犯罪记录对前科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合理。“因此,我建议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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